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制定本規定。無錫工商注冊設立公司須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憑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無錫公司注冊其流程包括:企業核名、提交材料、領取執照、刻章,注冊公司的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業等。無錫代理記賬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管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信息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公開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繳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要求實際支付公司注冊資本的,注冊資本為股東、保薦人繳納的出資額或者所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
第四條公司的注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時間、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評估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
股東利益或者企業發起人不得以發展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通過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六條股東、發起人可以以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股權出資。
股權出資的,應當明確股權所有權,完成權力,可以依法轉讓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已被設立質權;
持有股份的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轉讓股份;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決定,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不經批準;
法律、行政管理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國家規定企業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換為公司股份。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企業應當更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經人民法院裁定或者仲裁機構裁定確認的;
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公司應當列入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批準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企業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根據已經可以作出分割。
債權轉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第八條股東、保薦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九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