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完善納稅信用——評為D級納稅人有多嚴重?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聯合懲戒的威力你們知道么!
2014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中央文明辦等21部門共同簽署了《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對進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當事人開展18項聯合懲戒措施。
2015年下半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等38個部門聯合簽署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共整合形成了三大類90項具體措施,對失信當事人形成強大震懾。
問:出現哪些情形不能評為A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問:出現哪些情形會直接判為D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問:納稅人如何獲知自己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答: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屆時,納稅人可通過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服務廳等渠道查詢自己的納稅信用級別。同時,稅務機關將在公告欄、稅務網站公布A級納稅人名單,對A級納稅人進行褒揚,并供公眾查詢。
附:關于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號
根據《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建立促進誠信納稅機制的要求,稅務總局對《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發布,以下簡稱《指標和評價》)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完善,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的方法和程序
(一)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并記錄動態調整信息(附件1),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對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需扣減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調整其相應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二)主管稅務機關按月開展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工作。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動態調整相關信息,協同完成動態調整工作,并為納稅人提供動態調整信息的自我查詢服務。
(三)主管稅務機關完成動態調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動態調整情況層報至省稅務機關備案,并發布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省稅務機關據此更新稅務網站公布的納稅信用評價信息,于每月上旬將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匯總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四)納稅信用年度評價結果發布前,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存在動態調整情形的,應調整后再發布評價結果。
二、關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的納稅人通知、提醒方式
納稅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是指,納稅信用評價年度之中,納稅人的信用評價指標出現扣分且將影響評價級別下降的情形。
稅務機關按月采集納稅信用評價信息時,發現納稅人出現上述情形的,可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并視納稅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采取相應的服務和管理措施,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
三、關于部分評價指標扣分標準的優化調整
《指標和評價》中部分評價指標描述和扣分標準的優化調整情況詳見附件2。此前規定與本公告附件2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